(生效日期:2021 年 9 月 27 日)
(實施日期:2023 年 1 月 3 日)
什麼有承保?
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聯邦醫療保險與醫療補助服務中心 (CMS) 更新了《全國承保範圍裁定手冊》第 240.2 節,病患出現低氧血症時,如將家用氧氣治療和氧氣設備短期或長期用於急性和慢性病況,即會承保。聯邦醫療保險與醫療補助服務中心 (CMS) 更新了《全國承保範圍裁定手冊》第 240.2 節,將全國承保範圍裁定第 240.2 節 D 部分的病患初始承保期從 120 天改為 90 天,以與 90 天的法定期限一致。
何人可得承保?
受益人有低氧血症(血液中的氧氣含量低),且符合以下所有(A、B 和 C)條件:
A. 低氧血症是依據病患主治醫師指示和評估的臨床檢查結果,符合以下兩項之一:
a.測量動脈血氧分壓 (Po2) 的臨床檢查。
i.可通過耳朵或脈搏血氧儀獲得 PO2 測量值。
iiPO2 可由主治醫師或合格的實驗室服務提供者或供應商測量。
b.提供動脈血氣測量的臨床檢查。
i.如果 PO2 和動脈血氣分析結果相互矛盾,應優先使用動脈血氣分析結果確定醫療需求。
B. 臨床檢查必須按需進行:
a.如果推定在家中進行氧氣治療會改善病患的病況,則表明了需要的時間。
i.住院病患需要的時間是出院後 2 天內。
ii如果病患住院期間未開最初氧氣處方,主治醫師確定有可用家用氧氣治療緩解低氧血症的體徵和症狀時,即是需要的時間。
C. 受益人的診斷符合下列定義的群體之一:
a.第一組:
i.做靜息呼吸室內空氣測試,動脈 PO2 等於或低於 55 mm Hg,或動脈血氧飽和度等於或低於 88%,或;
ii當病患動脈 PO2 等於或低於 55 mm Hg,或病患於睡眠期間測試顯示 PO2 等於或低於 56 mm Hg 時,動脈血氧飽和度等於或低於 88%,或;
iii清醒時動脈血氧飽和度至少為 89%;或睡眠時氧氣水準下降超過正常水準,呈現動脈 PO2 下降超過 10 mmHg,或動脈血氧飽和度下降超過 5%。
a.病患還須有低氧血症體徵和症狀,例如,夜間煩躁不安、失眠或認知過程障礙。
1.在這些活動中,睡眠期間氧氣是唯一會承保的單位類別。
2.攜帶式氧氣不承保。
iv.在病患的功能表現或正式運動中測試,動脈 PO2 不到 55 mm Hg,或動脈血氧飽和度不到 88% ,
1.病患靜息和白天動脈 PO2 等於或高於 56 mm Hg,或動脈血氧飽和度等於或高於 89%。
2.在這些事件中,如果使用氧氣得以改善病患在運動期間呼吸室內空氣時出現的低氧血症,則可在運動期間提供補充氧氣。
b.第二組:
i.病患的動脈血氧飽和度在 56-59 mm Hg 之間或動脈血氧飽和度為 89%,且有以下任何一種病況:
1.下垂性水腫(由於液體過多所引起與重力相關的腫脹)提示鬱血性心衰竭;或,
2.通過測量肺動脈壓、門控血池掃描、心臟超音波或心電圖上的「P」型肺病(標準導程 II、III 或 AVFL 中的 P 波大於 3 mm)確定肺動脈高壓或肺性心臟病(肺動脈高血壓);或,
3.紅血球過多症(紅血球增多),血球容積比大於 56%。
c.醫療保險管理承包商 (MAC) 將檢視上述動脈 PO2 水準,並考量各種可能由病患年齡、病患皮膚色素沉著、海拔高度和病患攜氧能力下降等因素造成的氧氣測量值。
不承保用途:
不承保以下病況的家用氧氣療法和氧氣設備:
- 沒有低氧血症的心絞痛(胸痛);或,
- 沒有肺性心臟病或低氧血症證據的呼吸困難;或,
- 嚴重周邊血管疾病所導致一個或多個肢體出現臨床上明顯的飽和度下降;或,
- 絕症,除非影響了病患的呼吸能力。
其他:
醫療保險管理承包商 (MAC)可以為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病患確定家用氧氣治療的必要承保範圍。對病患經歷不屬上述情況的初始承保,可以限制為少於 90 天的處方,或少於醫師處方上標明的天數。如果認為有醫療必要性,醫療保險管理承包商 (MAC)可以延長氧氣治療時間。
如果受益人能在家中行動並受益於只用該裝置或與固定氧氣系統結合使用,醫療保險管理承包商 (MAC) 還可批准使用攜帶式氧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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